荷蘭負責審查安樂死案件的調查委員會近日公布報告,去年12月,一名將近2歲的幼兒在醫生協助下結束生命。這是荷蘭修法把安樂死適用范圍擴大到1至12歲兒童之后的第一例。

這名孩子的病情極為嚴重:極度早產(26周便出生),腦損傷,視力受損,確診為癲癇痙攣綜合征。盡管已經快2歲,但其發育年齡卻只有約6周。父母最終決定為孩子申請安樂死,這一案例引起荷蘭社會廣泛討論。
起初,兩名獨立醫生認為孩子“當時并非持續承受無法忍受的痛苦”,建議先嘗試藥物和姑息治療。然而,父母沒有接受這樣的方案,轉而尋求第三位醫生的意見。這位醫生認定孩子的痛苦已無法以其他方式合理緩解,建議實施安樂死。隨后孩子被注射鎮靜劑,離開了人世。
9月公布的委員會調查報告確認,這名醫生“審慎盡責”地完成了整個過程。報告詳細描述了決策過程:癲癇讓孩子煩躁不安,常常無法入睡,痰液積在肺里,呼吸和吞咽都困難,而抗癲癇藥物沒有起效。醫學界對此有不同聲音,質疑為何一個“并非處于瀕死狀態”的殘疾幼兒被允許安樂死。批評者認為,父母放棄的是本可減輕痛苦的姑息治療。
荷蘭是全球第一個把安樂死合法化的國家,早在2002年相關立法就已經開閘。比利時則走得更遠,2014年取消年齡限制,2016年實施了全球首例未成年人安樂死。但此前荷蘭法律存在一個奇怪的“空白”:新生兒可以安樂死,12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也可以,唯獨1到12歲這一檔沒有任何制度安排。這個年齡段的重病孩子過去只能接受姑息鎮靜,或者被撤掉營養和水分,拖上數周自然死亡。
2024年,荷蘭修法填補了這一空白,但1-12歲兒童實施安樂死需要滿足嚴苛的條件,包括身患絕癥、痛苦無法忍受且無改善希望、不存在其他合理治療方案、父母同意、獨立醫生出具意見。每一起安樂死案件都必須上報委員會審查,再移交檢察機關獨立判斷。本案經4名檢察官復核,結論同樣是認為醫生沒有違法。不過這種程序上的“正義”無法阻擋民間輿論對其父母決定的質疑。




